張曉茹向我耐心地解釋道:「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十七條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這包括雙方的工資、獎金,生產、經營的收益,知識產權的收益,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,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,夫妻單方的財產也會受保護。但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,生活困難的,離婚時,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可以進行幫助。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,在財產分配時會對女方會適當予以照顧,如果孩子過于幼小,女方不愿意放棄撫養權的話,可能孩子也要判歸女方撫養。當然這是指雙方不存在一方有大過錯的前提下。
像陳靜出軌這種情況,雙方可以先協商離婚。如果陳靜同意離婚,那就看雙方如何約定。如果協商不成,陳靜不愿意離婚,而郝明執意離婚,郝明就可以起訴離婚,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孩子本著有利于其今后的生活和教育原則判決,2周歲以內一般判給女方,10周歲以上要考慮孩子的意見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,共同債務均攤。陳靜有過錯,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,但也可以不分,例如她個人出于某種原因愿意放棄。他們的孩子是女孩,才兩歲多,歸陳靜撫養的可能性極大。
當然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,法院也會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,會看那方更適合小孩的成長。若是孩子再大些,她自己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愿,判決撫養權的歸屬時會多參考孩子的意見。如果判決撫養權歸陳靜,在今后的撫養期內,陳靜不適合撫養小孩,郝明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,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。比如陳靜離婚后就是和劉宇飛攪在一起,考慮劉宇飛的人品和孩子的培養,郝明可以再次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提出訴訟,他的勝算極大。「
聽了張曉茹這番細致的解釋和分析,我對郝明和陳靜可能離婚后的判決有了些眉目,但張曉茹馬上又向我提出了一個解決辦法:
「其實現在還有一種很好的解決辦法,那就是不離婚。如果陳靜愿意改過自新,斷絕和劉宇飛的往來,和郝明繼續生活下去來維持這個家庭,也是很有可能的。郝明可以起訴劉宇飛迷奸陳靜,讓陳靜出面作證劉宇飛迷奸自己,這樣會讓劉宇飛遭到法律的嚴懲,也為郝明出了心中這口惡氣,你覺得這樣不是更好嗎?」
「張姐,即使陳靜真的愿意改過自新、維持這個家庭,但我覺得郝明還是離婚為好。您想想看,如果不離婚,郝明和陳靜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,他難保不會想到妻子和一個惡棍的淫亂過往,他不會擔心別人對他的異樣目光和背后的點點指指嗎?以郝明這種自尊、內向的性格,他會被逼瘋的。這樣做對郝明而言實在不公平,不離婚會使他的身心遭到極大的傷害。
我不知道這個社會怎么了,像陳靜這樣的女人也會出軌,竟然也會迅速墮落到無恥之極的地步。她對郝明的背叛,使我對婚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,也使我對女人失去了信心。而且在我看來,讓陳靜出面作證劉宇飛迷奸自己,這個可能性不大。一方面以陳靜的性格,即使她已經做吹離經叛道、無恥齷蹉的勾當,但她肯定是不愿意當眾出乖露丑的;另一方面陳靜現在對劉宇飛很迷戀,她會忍心指證讓她服服帖帖的奸夫嗎?「我有些痛心地說道。
張曉茹聽了我的這番話也就沒再說什么,反而和我聊起了我個人的事,她知道我至今未婚。我因為今天和她話談得很開,也就沒再隱瞞個人的事,將我和琪琪的故事原原本本地向她和盤托出。聽了我的個人故事后,張曉茹嘆了一口氣說道:「難怪你對陳靜出軌的事如此激動,一再堅持讓郝明和陳靜離婚,原來是你在個人感情問題上也飽受挫折。」
我在她這里打攪了近一整個上午,心中頗有些過意不去,就主動提出請她出去吃午飯。張曉茹卻笑著以中午要回家為丈夫和孩子做飯為由,委婉地拒絕了我的提議。我考慮日后免不了還要打攪她,酬謝她的機會有的是,也就不再堅持,和她道別而去。
我心中覺著要郝明和陳靜離婚是必然的,但這樣簡單的離婚豈不是白白便宜了劉宇飛這個混蛋,甚至也便宜了陳靜這個蕩婦,這會讓我覺得很不甘心,恐怕郝明也會不甘心。我之所以安排小陳去郝明的家鄉,一方面是搜集陳靜和劉宇飛的通奸、勾結的事實,為以后的離婚判決提供有力證據,其實也另有一番用意。當然小陳到底會搜集多少證據我還不能打包票,所以我的設想還處在臆想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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